菏澤市國貿基坑工程及周邊環境變形監測方案
2013-08-25 15:15:02 來源: 測繪論壇
一、工程概括
1、工程場地概況:
擬建菏澤國貿中心位于菏澤市和平路兩側,南起中山路、北抵中華路,為菏澤城區商貿中心位置,地理位置優越。該項目為11棟主樓,周邊為地下車庫。2、基坑支護、降水設計概況:
其中A1、A5樓基坑開挖深度-7.4米,基坑東側、基坑北側、基坑東側采用樁錨聯合支護結構,基坑采用輕型井點降水體系;B4、B5樓基坑開挖深度-11.4米,基坑西側、基坑南側、基坑東側采用樁錨聯合支護結構,基坑采用多級輕型井點降水體系。
二、監測依據
1、菏澤市國貿(一期)基坑支護有關的圖紙及資料;
2、《建筑基坑工程監測技術規范》(GB 50497-2009);
3、《建筑變形測量規程》(JGJ 8 8-2007);
三、監測目的
1、為動態設計和信息化施工及時提供反饋信息。
2、為基坑開挖和地下工程施工提供及時有效的監測數據,以便于優化設計、指導施工。
3、對周圍臨近建筑物等周邊環境進行現場監測,檢驗其變形是否在允許范圍內。
4、對支護結構體系的穩定性、可靠性、安全性進行預測預報,為基坑開挖和調整設計、施工參數提供依據,確保基坑工程安全性。
四、監測項目
1、A1、A5基坑:建(構)筑物垂直位移監測點(基坑南側建(構)筑物沉降),暫設測點7個;B1、B5基坑:建(構)筑物垂直位移監測點(基坑北側建(構)筑物沉降),暫設測點8個;
2、A1、A5基坑:基坑支護結構坡頂部水平位移觀測點11個;B1、B5基坑:基坑支護結構坡頂部水平位移觀測點12個。
觀測點的具體布置見附圖。
五、監測點及基準點布置與保護
沉降監測:對分布在基坑西側兩座建筑物,在四角布設監測點,水準基準點布設于基坑開挖深度3倍范圍以外區域,或設于影響區域外沉降穩定的建筑物結構上。
位移監測:測點設置在冠梁上,水平位移監測工作基點埋設于基坑轉角處(陰角),前視及后視點選取在基坑開挖深度3倍范圍以外區域。
在各方的配合下:施工期間,采取有效措施,確保監測點和基準點的正常使用;監測期間,應定期檢查工作基點的穩定性。
六、監測方法及精度
每次進行測量工作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采用相同的觀測路線和測量方法;
2、使用同一測量儀器和設備;
3、在基本相同的環境和條件下工作;
(一)沉降監測(周圍建(構)筑物垂直位移)
1、監測方法
使用水準儀按光學測微法進行觀測,各監測點與水準基準點組成閉合環路或附合水準路線。
2、測量精度
采用二級變形測量,觀測點測站高差中誤差≤±0.5mm。
(二)位移監測(坡頂水平位移)
1、監測方法
根據本工作實際情況,測定水平位移時采用視準線法進行觀測,測定監測點的水平位移時視監測點的分布情況,采用前方交會法或后方交會法。
2、測量精度
采用二級變形測量,基準點對中誤差不大于0.5㎜,監測點對中誤差不大于1.5㎜。
七、監測主要儀器設備
主要監測儀器一覽表
儀器名稱
|
規格型號
|
數量
|
測量范圍
|
分辨力
|
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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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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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SZ2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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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mm/km
|
|
經緯儀
|
DJ2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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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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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監測頻率
1、正常監測頻率
基坑工程監測頻率應以能系統反映監測對象所測項目的重要變化過程,而又不遺漏其變化時刻為原則;
基坑工程監測工作應貫穿于基坑工程和地下工程施工全過程。監測工作一般應從基坑工程施工前開始,直到地下工程完成為止。
周邊環境的監測應根據需要延續至變形趨于穩定后才能結束。
結合本基坑工程實際情況,對于本工程實際項目,在無數據異常和事故征兆的情況下,基坑開挖后的監測頻率確定如下:
基坑
|
施工進程
|
基坑設計深度(m)
|
||||
≤5
|
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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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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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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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1、A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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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挖深度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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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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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次/2d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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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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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次/1d
|
|
|
||
底板澆筑
后時間
(d)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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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次/2d
|
|
|
|
7~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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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次/3d
|
|
|
||
14~28
|
|
1次/5d
|
|
|
||
>28
|
|
1次/10d
|
|
|
||
B4、B5
|
開挖深度
(m)
|
≤5
|
|
|
1次/2d
|
|
5~10
|
|
|
1次/1d
|
|
||
>10
|
|
|
2次/1d
|
|
||
底板澆筑
后時間
(d)
|
≤7
|
|
|
2次/1d
|
|
|
7~14
|
|
|
1次/1d
|
|
||
14~28
|
|
|
1次/2d
|
|
||
>28
|
|
|
1次/3d
|
|
當監測值相對穩定時,可適當降低監測頻率。
2、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加強監測,提高監測頻率,并及時提供監測結果。
(1)監測數據達到報警值;
(2)監測數據變化量較大或者速率加快;
(3)存在勘察中未發現的不良地質條件;
(4)超深、超長開挖或未及時加撐等未按設計施工;
(5)基坑及周邊大量積水、長時間連續降雨、市政管道出現泄漏;
(6)基坑附近地面荷載突然增大或超過設計限值;
(7)支護結構出現開裂;
(8)周邊地面出現突然較大沉降或嚴重開裂;
(9)鄰近的建(構)筑物出現突然較大沉降、不均勻沉降或嚴重開裂;
(10)基坑底部、坡體或支護結構出現管涌、滲漏或流砂等現象;
(11)基坑工程發生事故后重新組織施工;
(12)出現其他影響基坑及周邊環境安全的異常情況。
九、監控報警值
1、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必須立即報警;若情況比較嚴重,應立即停止施工,并對基坑支護結構和周邊的保護對象采取應急措施。
(1)當監測數據達到報警值;
(2)基坑支護結構或周邊土體的位移出現異常情況或基坑出現滲漏、流砂、管涌、隆起或陷落等;
(3)基坑支護結構的支撐或錨桿體系出現過大變形、壓屈、斷裂、松弛或拔出的跡象;
(4)周邊建(構)筑物的結構部分、周邊地面出現可能發展的變形裂縫或較嚴重的突發裂縫;
(5)根據當地工程經驗判斷,出現其他必須報警的情況。
2、支護結構變形及周邊環境監測安全判別標準見下表:
監測內容
|
安全性判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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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別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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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戒域(報警值)
|
備注
|
|
沉降觀測
(鄰近建筑物變形)
|
沉降量,變化速率
|
連續三天大于2mm/d或累計大于20mm。
|
|
支護頂水平位移
|
位移量,變化速率
|
連續三天大于2mm/d或累計大于30mm。
|
|
十、監測數據處理與信息反饋
1、觀測數據應及時分析整理,監測成果的提交以監測報表的形式體現,分次報表、階段性監測報表和工程監測總結報告。從基坑開挖至地下室底層結構施工完畢可采用報表反饋信息,即報表于當日向監理單位提供結果;地下室底層結構施工完畢至土方回填完畢可采用階段性監測報表反饋信息,即每周或隔周提交前一階段監測成果;監測工作完成后,最終提交完整的基坑工程現場監測報告。
2、各監測項目的數據分析應根據進行監測項目的監測結果,結合工程施工環境、施工工況等的變化進行,分析研究監測項目各物理量之間的內在聯系,對坡頂水平位移,周圍建(構)筑物沉降變形應將變形大小和變形速率結合起來,考察其發展趨勢。當觀測數據達到報警值時必須立即通報有關單位和人員。
十一、基坑及周邊環境變形監測點位布置示意圖(下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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