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繪質量監督管理辦法
2013-06-29 16:12:22 來源: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測繪質量監督管理,確保測繪產品質理,維護用戶及測繪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從事測繪生產、經營活動的測繪單位,測制、提供各類測繪產品。必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測繪產品,是指以不同形式的信息載體,測制、提供的模擬或數字化測繪成果。
其專業范圍包括:大地測量,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測繪與房產測繪,海洋測繪,地圖編制與地圖印刷,地理信息系統工程等。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主管部門和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質量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四條測制、提供測繪產品必須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遵循質量第一、服務用戶的原則,保證提供合格的測繪產品。禁止偽造和粗制濫造測繪產品;不得損害國有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鼓勵測繪單位采用先進的測繪科學技術,推行科學的質量管理方法,按照國際通行的質量管理標準建立具有測繪工作特點的質量體系。
第六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主管部門對測繪質量管理先進、測繪產品質量優異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測繪單位的責任和義務
第七條測繪單位應當對其所提供的測繪產品承擔產品質量責任。
第八條測制測繪產品必須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用戶有特定需求的,必須在測繪合同中補充規定,并按約定的標準執行。
所使用的測繪計量器具,必須按照有關計量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檢定或者校準,進口和購置的測繪計量器具應當符合計量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九條測繪單位應當按照測繪生產技術規律辦事,有權拒絕用戶提出的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不合理要求,有權提出保證測繪質量所必需的工作條件及合理工期、合理價格。
第十條測繪產品必須經過檢查驗收,質量合格的方能提供使用。檢查驗收和質量評定,執行《測繪產品檢查驗收規定》和《測繪產品質量評定標準》。
第十一條測繪單位必須接受測繪主管部門和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的質量監督管理,按照監督檢查的需要,向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無償提供檢驗樣品。
拒絕接受監督檢查的,其產品質量按“批不合格”處理。
經監督檢查,對產品質量被判“批不合格”持有異議的,測繪單位可以向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或者測繪主管部門申請復檢。
第十二條根據自愿的原則,測繪單位可以向國務院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授權的認證機構申請質量體系認證。
第三章測繪產品質量監督
第十三條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以下簡稱質檢中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主管部門建立“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以下簡稱質檢站),負責實施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驗工作。
質檢中心、質檢站應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考核合格。
質檢站受質檢中心的技術指導。
第十四條質檢中心、質檢站的主要職責是:
(一)按照測繪主管部門或者技術監督行政部門下達的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查計劃,承擔質量監督檢驗工作。
(二)在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及年檢工作中,承擔有關測繪標準實施監督、質量管理評價及產品質量檢測、檢驗。
(三)受用戶的委托,承擔測繪項目合同的技術咨詢及產品質量檢驗、驗收。
(四)按照授權范圍,承擔有關科研項目及新產品的質量鑒定、檢測、檢驗。
(五)承擔測繪產品質量爭議的仲裁檢驗。
(六)向測繪主部門和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定期報送測繪產品質量分析報告。
第十五條測繪產品質量檢驗人員應當通過任職資格考核。達到合格標準,取得《測繪產品質量檢驗員證》的,方可從事測繪產品質量檢驗工作。
第十六條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查的主要方式為抽樣檢驗,其工作程序和檢驗方法,按照《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管理辦法》執行。
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的結果,按“批合格”、“批不合格”判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質檢中心、質檢站對監督檢驗結果的獨立判定。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主管部門應當把測繪標準執行情況、儀器計量檢定情況、質量管理情況及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結果作為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及年檢的一項重要依據。
第十八條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查計劃,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主管部門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審批。
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收費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結果,由下達監督檢驗計劃的測繪主管部門或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審定后,對社會公布。省級監督檢驗結果,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用戶有權就測繪產品質量問題,向測繪單位查詢;向測繪主管部門或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申訴,有關部門應當負責處理。
第二十一條因測繪產品質量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也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各方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質檢中心或質檢站,對測繪產品質量進行仲裁檢驗。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提供的測繪產品質量不合格,測繪單位必須及時進行修正或重新測制;給用戶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同時由測繪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
第二十三條經測繪產品質量監督復檢仍被判定為“批不合格”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主管部門商有關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督促其限期改正;問題嚴重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主管部門按照《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規定》降低其測繪資格證書等級,直至吊銷《測繪資格證書》。
第二十四條粗制濫造,偽造成果,以假充真的,由技術監督行政部門依法給予經濟處罰;測繪主管部門可以吊銷其《測繪資格證書》;給用戶造成損失的,測繪單位還必須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測繪產品質量檢驗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按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拒不執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國家測繪局、國家技術監督局共同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主管部門會同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可以依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這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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