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測繪地信局原局長耿弘一審被判有期徒刑12年
2015-07-30 09:28:13 來源:
中國法院網
被告人耿弘在被告席上。(攝影鐘旭)
中國法院網訊 (鐘旭 羅旋) 7月24日,云南省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對云南省測繪地理信息局原局長耿弘濫用職權、受賄案依法公開宣判,以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5萬元,總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三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5萬元。
被告人耿弘,男,1959年10月31日生,漢族,研究生學歷,河南省滑縣人,原系云南省國土資源廳黨組成員、云南省測繪地理信息局局長、黨組書記,曾任云南省國土資源廳礦產資源儲量處處長。2014年10月18日因涉嫌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經紅河州人民檢察院決定刑事拘留,由紅河州公安局執行刑事拘留。2014年10月19日經紅河州人民檢察院決定對其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同日由蒙自市公安局執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同年11月14日經云南省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同日由紅河州公安局執行逮捕。
紅河州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耿弘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于2015年2月10日向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本案。
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8年至2014年,被告人耿弘先后利用擔任云南省國土資源廳礦產資源儲量處處長、云南省國土資源廳黨組成員、云南省測繪地理信息局局長、黨組書記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現金人民幣90萬元、5萬美元、價值人民幣12.95萬元的手表1塊、價值人民幣3萬元的1個玉石平安扣,為相關行賄人在獲得訂立合同機會、辦理業務等方面謀取利益。其間,時任云南省國土資源廳礦產資源儲量處處長的被告人耿弘在明知李曉明、林耘埜(另案處理)的請托事項不符合規定的情況下,于2008年10月13日違反規定在《采礦權轉讓責任表》上會簽“同意”意見,最終經林耘埜審核批準,致使麻栗坡紫金鎢業公司于2009年4月29日取得南秧田鎢礦采礦權,造成國家財產損失計人民幣4158.81萬元。
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耿弘無視國家法律,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被告人耿弘利用擔任云南省國土資源廳儲量處處長、云南省國土資源廳黨組成員、云南省測繪局局長、黨組書記的職務便利,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并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耿弘犯有數罪,依法應當數罪并罰。被告人耿弘在接到辦案人員電話通知后,自動到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可認定為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案發后,耿弘的家屬協助退繳全部受賄贓款,本人并有悔罪表現,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根據本案的事實、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如上一審判決。
宣判后,被告人耿弘表示其將在法定期限內確定是否上訴。
被告人耿弘,男,1959年10月31日生,漢族,研究生學歷,河南省滑縣人,原系云南省國土資源廳黨組成員、云南省測繪地理信息局局長、黨組書記,曾任云南省國土資源廳礦產資源儲量處處長。2014年10月18日因涉嫌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經紅河州人民檢察院決定刑事拘留,由紅河州公安局執行刑事拘留。2014年10月19日經紅河州人民檢察院決定對其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同日由蒙自市公安局執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同年11月14日經云南省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同日由紅河州公安局執行逮捕。
紅河州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耿弘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于2015年2月10日向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本案。
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8年至2014年,被告人耿弘先后利用擔任云南省國土資源廳礦產資源儲量處處長、云南省國土資源廳黨組成員、云南省測繪地理信息局局長、黨組書記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現金人民幣90萬元、5萬美元、價值人民幣12.95萬元的手表1塊、價值人民幣3萬元的1個玉石平安扣,為相關行賄人在獲得訂立合同機會、辦理業務等方面謀取利益。其間,時任云南省國土資源廳礦產資源儲量處處長的被告人耿弘在明知李曉明、林耘埜(另案處理)的請托事項不符合規定的情況下,于2008年10月13日違反規定在《采礦權轉讓責任表》上會簽“同意”意見,最終經林耘埜審核批準,致使麻栗坡紫金鎢業公司于2009年4月29日取得南秧田鎢礦采礦權,造成國家財產損失計人民幣4158.81萬元。
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耿弘無視國家法律,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被告人耿弘利用擔任云南省國土資源廳儲量處處長、云南省國土資源廳黨組成員、云南省測繪局局長、黨組書記的職務便利,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并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耿弘犯有數罪,依法應當數罪并罰。被告人耿弘在接到辦案人員電話通知后,自動到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可認定為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案發后,耿弘的家屬協助退繳全部受賄贓款,本人并有悔罪表現,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根據本案的事實、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如上一審判決。
宣判后,被告人耿弘表示其將在法定期限內確定是否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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