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人機與法律高峰論壇:監管亟需統一立法
Cehui8訊 6月22日,深圳市舉辦的“無人機與法律高峰論壇”,該論壇由中國法學會航空法學研究會、中國航空運輸協會法律委員會主辦,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法制日報社中國公司法務研究院協辦。近半年來,無人機產業迅速發展,甚至“飛入尋常百姓家”。在貢獻高生產總值的同時,也出現了不少爭議,如無人機對民航機是否存在干擾?無人機目前的發展現狀和困境是什么?無人機為何出現多頭監管現象?如何有效地對無人機進行規范?如何促進無人機產業健康發展?
為了探討這些問題,“無人機與法律高峰論壇”召開。此次論壇達成的共識是,我國無人機監管需要統一立法,出臺正式、明確的民用無人機監管規定。
現狀:
產業年增速或超120%
500家,260億元。
這是2016年我國無人機制造企業的數量和其產生的總產值。
國際數據公司IDC統計發現,2015年我國無人機銷售量近10 萬臺,市場規模近3億元;2016年達到39萬臺,預計2019年銷量將突破300萬臺。
在北京首都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務部總經理李群看來,兩年后無人機銷量突破300萬臺的可能性非常大。
他介紹稱:“無人機目前具有673億美元的全球市場規模,有80%源自消費級無人機,全球共200萬名從業者、愛好者,且該領域每年以超過120%的速度增長。”
“按照現在的增速,未來幾年無人機會出現井噴式發展。”中國民航局政策法規司法規處處長吉大鵬說。
隨著無人機潛在應用領域被不斷發掘,其在諸如警用安防、國土測繪、影視拍攝、農林植保、行政巡檢等方面迅速嶄露頭角。
中國民航科學技術研究院政策法規研究所李亞凝博士預測:“中國無人機產業發展在未來5年中,硬件產品復合年增長率將超過50%,而軟件和服務的增長率則有可能翻番,其全產業市場規模有望攀高至3000億元左右。”
根據深圳市海關的統計數據,2017年第一季度,深圳市出口無人機產值達21.7億元人民幣。其中,深圳市大疆創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疆公司”)的銷售額2015年達到64億元,占深圳海關無人機出口的95%以上。
分歧:
無人機是否干擾民航機
盡管無人機產業近兩年來獲得迅速發展,但關于無人機是否干擾民航機的爭議也此起彼伏。
2017年5月12日,重慶機場受無人機干擾,造成40余個航班備降,60余個航班取消,140余個航班延誤,上萬旅客出行受到影響。
根據中國民用航空局公布的數據,2015年,全國共發生無人機干擾民航飛行事件4起;2016年,發生23起;2017年,僅上半年就超過了40起。
云南機場集團法務審計部部長胡新月介紹,以前干擾民航機飛行的多為“疑似無人機”,但云南機場于今年6月首次確認了一起“無人機”干擾民航機案例。
“所以我認為,無人機確實干擾了民航機的安全。”結合實際案例,胡新月作出了判斷。
與胡新月一樣,國際航空運輸協會法律部高級法律顧問解興權、北京市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航空律師李志宏也認為,無人機給載人航班帶來了干擾。
不過,大疆公司政策與安全負責人王曉丹有不同意見。她認為,應該客觀探討無人機對民用商業機是否確實存在干擾。
王曉丹列舉了目前國內某些地方對無人機“一刀切”的監管現狀,指出某些城市的禁飛區劃設不夠科學,幾乎達到“全城禁飛”。
她表示,不合理的監管會阻礙經濟發展與技術創新,建議用合理“監管”取代“一刀切”政策,探討“禁飛公告”是否符合上位法、“禁飛公告”的制定權限到底在誰等問題。
問題:
監管體系有待完善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陳茜認為,不少地方在制定相關規定時,確實幾乎實行全面禁飛。
她告訴法治周末記者,根據《民用機場運行安全管理規定》,在機場障礙物限制面范圍以外、距機場跑道中心線兩側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的區域為凈空保護區。近期,一些地方政府頒布的針對無人機的安全管理辦法,在民航管理部門劃定的凈空保護區之外,劃定了更大范圍的禁飛區。
“現在無人機幾乎沒有地方可以飛。消費無人機這一應用潛力巨大的產業,正面臨嚴峻的形勢。如何解決法律適用混亂的問題,在確保國防安全、公共安全的前提下使用空域這一公共資源,是當前無人機立法的重要課題。”陳茜說道。
因此,王曉丹所提出的——“合理監管”,成為了“無人機與法律高峰論壇”上討論的焦點。
目前,我國與無人機相關的規定有《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空中交通管理辦法》《民用無人機駕駛員管理規定》《輕小無人機運行規定(試行)》《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名制登記管理規定》等。
但這些規定在與會專家看來,仍然存在不足。
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吳靜靜表示,目前我國關于無人機的法規僅限于部門規章,法律位階較低,行政強制效力不足,且現行規定僅各自分別對無人機活動的某一部分作出規定,缺乏全面系統性法規。
李志宏律師補充分析道,我國現有無人機相關法規還存在制定過程中利益相關方參與性不足、無人機適航性的要求不明確、治理無人機擾航的法律適用混亂等問題。
解決:
立法迫在眉睫
為什么無人機領域的監管會存在這些問題?
吉大鵬分析道,根本原因是無人機的社會屬性突出,難以單獨管理,必須協同發力。
而解興權則認為,因為我國缺乏明確的法律制度,所以應盡快推動無人機立法,同時深入思考無人機對商業航空發生干擾并產生爭議時如何處理,以及無人機出了事故如何賠償等問題。
那么,如何立法?
中國民用航空局國際合作服務中心主任孟慶芬建議,應積極吸收其他國家的經驗,重視基礎研究,科學劃分不同類別的無人機管制,重視立法的協調性。
以美國對無人機的監管方法為例,在無人機登記方面,重量在250克至25千克的無人機必須進行登記并標記注冊碼;在操作人員管理方面,要求操作人員必須通過操控無人機知識測試,無需取得執照;在無人機運行方面,要求無人機只能在白天飛行,高度不超過400英尺(122米),限速每小時100英里。
“美國對無人機監管的現行法律均針對25千克以下的無人機。也就是說,25千克以上無人機的法律在全世界尚屬空白,因此,我國在立法時,應填補這個空白,及早對大型無人機進行立法規制。”吳靜靜說。
“此外,民航局應增加制定對無人機生產商的監管制度,確保接入無人機的管控系統正常工作。目前監管屬于多頭管理,管轄邊界模糊,因此應該高位階立法,厘清執法機構的執法權邊界。”吳靜靜建議道,“目前的共識是非隔離空域內應由民航局進行管轄,隔離空域內由公安機關屬地管轄。”
李志宏認為:“規章制定過程中也應廣泛聽取生產廠家、運營商、個人消費者、行業協會等利益相關方的意見,并將通用航空分類管理、擴大低空空域開放、促進產業轉型升級、強化全程安全監管等有機結合起來;同時多管齊下,依法應對無人機擾航行為,如加強機場凈空保護區域的公示、宣傳、警示標志設置,將無人機運行記錄納入誠信管理等。”
此外,不少與會專家建議,應有效區分無人機與通用航空邊界,做好空域規劃與空中禁區設置,并確定行業準入制度,確定無人機的技術標準和相關組件,確保技術能限制無人機在制定空域運行,并保證無人機的可操縱性和可追蹤性,可開展民用無人機實名注冊,有效利用電子圍欄,對無人機施行聯防聯控。
“無人機治理根本在于源頭監管,因此也應積極完善無人機技術研發、制造、銷售、培訓和駕駛員的準入監管,要求駕駛員必須熟知監管框架和飛行規則,將技術手段與法律相結合,創新監管方式。”中國民航大學航空法律與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劉勝軍總結道。(測繪網 山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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