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安廳發布《關于加強“低慢小”航空器管理的通告》
測繪網訊 7月20日,云南省公安廳發布《關于加強“低慢小”航空器管理的通告》。通告要求,在云南省行政區域內使用“低慢小”航空器的,應根據飛行資質和適航資格,向南部戰區空軍或民航空管部門申報飛行計劃等有關手續,經批準后嚴格按照批準的時段、區域飛行。實施違反通告的行為,公安機關將聯合空軍、民航等部門依法采取緊急處置措施;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關于加強“低慢小”航空器管理的通告
為嚴密防范“低慢小”航空器違法違規飛行肇事肇禍,維護軍民用航空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云南省實際,現就加強“低慢小”航空器管理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稱的“低慢小”航空器是指具有“低空超低空飛行、飛行速度慢、體積較小不易被雷達發現”等全部或部分特征的小型航空器或空飄物,主要有輕型和超輕型飛機、輕型直升機、無人機、航空模型、滑翔機、三角翼、動力三角翼、滑翔傘、動力傘、載人熱氣球、飛艇、空飄氣球、系留氣球等。
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第三十五條之規定,所有飛行應當預先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實施。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使用“低慢小”航空器的,應根據飛行資質和適航資格,向南部戰區空軍或民航空管部門申報飛行計劃等有關手續,經批準后嚴格按照批準的時段、區域飛行。
三、除經批準執行特殊任務外,嚴禁使用“低慢小”航空器在以下區域上空飛行:
(一)民用機場跑道沿中心線兩側各10公里、跑道兩端各20公里范圍內的凈空保護區域,以及民航航路和航線;
(二)鐵路、水上交通工具運輸沿線和省級以上公路沿線;
(三)軍事管理區、黨政機關、監管場所、能源生產供給、通信、交通樞紐、大型物資儲備、危化品儲存等重點要害部位、單位及其周邊區域;
(四)經人民政府公告或公安機關執行警衛、安保任務的臨時管制區域。
(五)車站、碼頭、廣場、學校、醫院大型活動場所等人員密集區域。
四、任何單位或個人利用“低慢小”航空器實施下列行為的,公安機關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干擾破壞大型活動和軍民航飛行,擾亂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正常秩序;
(二)偷拍黨政機關、軍事設施和其他重點敏感部門和單位;
(三)運輸、投放毒害性、腐蝕性、爆炸性、放射性等物質或傳染病原體;
(四)投放包含色情淫穢、暴力恐怖、封建迷信等內容的宣傳品;
(五)偷拍、偷窺公民個人隱私;
(六)其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五、請廣大群眾及飛行愛好者主動配合公安機關、民航等部門對“低慢小”航空器信息及擁有者、使用者信息的登記管理工作。
六、實施違反本通告的行為,公安機關將聯合空軍、民航等部門依法采取緊急處置措施;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特此通告。
云南省公安廳
2017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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