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出臺地理信息公共服務辦法
6月24日,吉林省省長巴音朝魯簽發第245號省政府令,公布了《吉林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務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共22條,自2014年8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是我國首個以省級政府規章形式出臺的地理信息公共服務辦法。
《辦法》對建立吉林省地理信息資源共享機制、規范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強化地理信息公共服務能力等做出具體規定。
《辦法》提出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的重點領域是政府決策、經濟發展、社會管理、應急保障和公眾生活等。
《辦法》明確省級地理信息部門負責對省域范圍內衛星遙感影像統一獲取、加工處理、分發應用、定期更新,從而避免了重復投資和浪費;負責建設、管理和維護省級服務平臺,向社會提供地理信息公共產品和相關服務;負責指導市、縣級“數字城市”、“智慧城市”地理空間框架建設和服務平臺建設。《辦法》還確定了省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在全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務中“制定全省地理信息數據交換和共享規劃、組織采集、更新全省地理信息數據、制定全省地理信息數據交換和共享目錄”等職責。
《辦法》確定了市、縣級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建設和管理本地區的服務平臺、采集和更新地理信息數據、組織實施“數字城市”、“智慧城市”地理空間框架建設的職責。
《辦法》規定了地理信息資源共享的范圍和內容。以制定共享信息目錄形式,將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在公共管理、公共事務和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產生的地理信息數據、由財政資金投入產生的地理信息數據、通過政府的采購或者互換方式取得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擁有的地理信息,納入信息共享范圍,為豐富公共服務平臺的共享信息內容,開展公共服務奠定了重要基礎。
《辦法》確定了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的具體功能。明確了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應當具有聯通市、縣級人民政府服務平臺及有關部門的地理信息應用系統,能夠處理、整合地理信息數據以及相關的經濟、社會和人文等信息,實現地理信息數據交換和共享等功能。這為依法開展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的規范化建設、管理和應用提供了依據。
《辦法》還就政府有關部門應根據需要提出服務平臺共享申請,按規定條件接入,共享服務平臺各類信息以及在符合國家安全和保密規定的前提下無償向社會公眾提供在線服務等方面都作了相應的規定,以切實達到共享綜合信息資源,開展公共服務的目的,保證了政府部門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的有效實施。
《辦法》的出臺,對進一步加強吉林省地理信息資源管理,提高地理信息公共服務水平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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