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地理空間數據交換和共享管理辦法(草案)》12月1日起實施
10月13日,青海省省長郝鵬主持召開省政府第5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青海省地理空間數據交換和共享管理辦法(草案)》,將于2015年12月1日起實施。
《青海省地理空間數據交換和共享管理辦法(草案)》重點在四個方面明確了相關管理規定:一是確定了地理空間數據交換和共享的主體及內容。規定有關政府部門、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在履行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責過程中或由政府為主投入產生的地理空間數據,應當實行交換和共享。同時,在辦法附件中明確了地理空間數據交換和共享的內容,以增強有關單位交換相關數據的主動性。二是明確了地理信息資源共建共享的職責。明確青海省測繪地理信息局主管地理空間數據交換和共享平臺,負責建設、管理和維護全省地理空間數據交換和共享平臺,組織采集、更新基礎地理空間數據,建立健全地理空間數據管理制度、工作規范、服務標準,會同有關單位編制全省地理空間數據交換和共享規劃。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理空間數據交換和共享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地理空間數據交換和共享的協調機制,加強相關基礎設施建設。要求有關單位應當向地理信息服務機構提交合法、完整、準確、規范的地理空間數據,并對其真實性、實效性負責。三是加強對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建設的管理。規定省、市(州)、縣級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建設應當納入基礎測繪項目,并按照全省地理空間數據交換和共享規劃及總體設計要求組織實施。四是強化對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提供服務的管理。為確保向政府各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公眾提供權威、精確、現勢的地理空間數據服務,辦法規定地理信息服務機構應當建立面向社會的公益性地圖網,無償提供數字地圖、位置信息等公共地理空間數據服務,并對有關部門和單位開發應用地理空間數據的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和服務等。同時,規定參與地理空間數據交換的有關單位,可以在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無償共享相關地理空間數據。
《青海省地理空間數據交換和共享管理辦法(草案)》的制定實施,對于加強青海省地理信息資源的管理,規范地理空間數據交換和共享的行為,促進地理空間信息資源開發和利用,提高地理信息服務政府決策、經濟發展、民生建設、社會治理和應急保障的能力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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