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測繪地理信息條例》5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測繪地理信息條例》(簡稱《條例》)已于3月28日經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將于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依托云計算、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及時獲取、處理、更新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增強地理信息資源供給能力,創新監督管理方式,加強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測繪地理信息綜合監管服務平臺等建設,提升測繪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和管理水平。
為保障地理信息安全,《條例》規定,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系統建設要遵循省市統籌、保障安全的原則,并通過備案制度促進信息共享;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地理信息采集、存儲、處理、應用和網絡傳輸中,不得危害國家安全,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涉密測繪成果利用目的完成后,應當按照規定及時送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單位銷毀。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地理信息資源共建共享機制,提高地理信息資源的共享水平。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鼓勵、支持企業創新發展的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激勵措施,吸引社會資金投資地理信息產業,推進地理信息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升級,推動地理信息產業與其他產業融合發展,促進產業集群化、集約化、規模化發展。
為加強地圖管理,《條例》規定,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應當使用經依法審核批準的地圖,定期對地圖內容進行自查,加強對新增內容的核查校對,保存相關記錄,每間隔6個月將地圖數據庫變化情況按照規定報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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